台灣<氣候法>三讀通過 2024開徵碳費

圖、文 編輯部
立法院於1/10三讀通過《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》修正草案,正式更名為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劃下氣候法制歷史性的一刻。《氣候法》是台灣首部納入因應氣候變遷政策的法律,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,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,並明定碳費徵收、繳納及核算等相關作業,預計2024年向287家排碳大戶開徵碳費,達到自訂減碳目標者可享有優惠費率。
隨著氣候變遷加劇、國際產業對供應鏈減碳加嚴,在《巴黎協定》下各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目標。為加速落實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,環保署在2021年10月預告《溫管法》修法,並於2022年4月21日行政院通過《溫管法》修正草案,更名為《氣候法》。行政院在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》中,羅列57條草案條文修訂說明。 其中關於碳、稅費機制的重點如下:
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,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分階段對直接、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,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。確切的實施對象、審查程序、徵收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。
根據「排碳者付費」定義,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向排放源所有人徵收,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,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。其餘排放源所有人若非使用者或管理人,則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收取。
至於碳費徵收費率,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碳費審議委員會,依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狀況、排放源類型、溫室氣體種類、排放量規模、自主減量情形等,進行審議並送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。
三讀通過條文指出,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、採行負碳排放技術、使用再生能源或提升能源效率措施,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,可以提出「自主減量計畫」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。
雖《氣候法》未明定碳稅機制,但未來環保署將採「碳費先行,銜接碳稅」,視國際實施「歐盟碳邊境條整機制」(CBAM,即碳邊境稅)狀況,評估碳稅徵收與否。企業於出口產品或服務至其他國家時,若有繳納進口國之碳關稅,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證明、於平台登錄相關資訊,申請碳費減量額度。
後續環保署將就碳費徵收細節進行研議,預計首先針對287家年排放量達2.5萬噸以上、共占全台近八成的排碳大戶實施,如鋼鐵、半導體或水泥等占台灣碳排放最大宗的產業。不過,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是排除在外,轉由計算電力使用者的間接排放量。最快估2024年上路,正式開徵碳費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碳費,或有偽造、變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、漏報,主管機關得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,並以碳費收費費率2倍計算應繳納費額。若逃漏碳費,除了計算徵收逃漏金額,也要追繳近5年應繳費額。

▲ 立法院會於1/10由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通過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修正草案,明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,預計明年徵收碳費。
